案例:浙江杭州,男子到车厂洗车,偷用玻璃水损失3万,惨遭对方打脸 时快讯
王明攒了一笔钱买了一辆豪车,越看越喜欢,可是开了一个月后,车身上的泥土让车衣都做久了,想着不能那么邋遢,于是决定将车开去做保养,顺便清洗一下车身。
(资料图片)
王明到了洗车场后,当时有几辆车正在排队,心里头有点不舒服,等着洗车的空隙,看到地上放着一瓶玻璃水,拿到手里看了看,发现还没过期。
店里的工作人员想他说过,只要充值会员,玻璃水是可以免费使用的,可是其他工作人员正在忙,为了尽快离开,王明就自己动手加了玻璃水,一倒下去事情就来了。
原来那瓶玻璃水的容量不够,王明加了一会后发现还有空隙,看到边上有水桶,就直接把水拿过来加了,考虑到可能会收费的问题,王明并没有告知工作人员加了玻璃水。
王明操作结束后,正好轮到他洗车,工作人员询问之后,王明只是说了洗车,工作人员没有在意,将操作机器将车洗了一遍,之后王明开车离开。
30分钟后,王明发现滴玻璃水的挡风玻璃有问题,已经影响了视线了,立即驱车到汽车维修厂查看,对方告知是玻璃四周被不明液体腐蚀了,需要整块进行更换,费用是三万元左右,
王明没想到,自己一时贪小便宜就吃了大亏,经过查明,那一桶水并不是自来水,而是带有腐蚀性的机头水,对玻璃会有很强的腐蚀性。
碰到了这件事,王明没有想到是自己的问题,反而决定向洗车场索赔,虽然自己有想法,但是洗车场将机头水随意地摆放,造成损失也应该承担责任。
为了让自己更有底气,王明还叫来了记者,看到王明将记者找来曝光,洗车场的负责人才知道王明私下底用了玻璃水和机头水,不承认自己有过错。
当时的店员解释,看到王明在店内走来走去,可是没想到他会偷用玻璃水,听到店员的话,王明脸憋得通红,不承认是他偷的,而是会员可以使用的。
负责人认为,虽然王明是会员,但是他并不能私下底使用店内的东西,需要提前告知工作人员,事后出现问题找他们索赔,更是没有道理的。
王明不听负责人的解释,一口咬定就是洗车场的责任,记者听出了这件事的原委,劝导王明理性解决问题,否则还是向法院起诉吧。
负责人看到王明裹得严严实实的,让他脱了口罩和帽子,王明知道自己理亏,坚持要洗车场赔偿,要不然就要曝光他们。
那么到底洗车场应该承担责任嘛?
1.洗车场对于王明使用玻璃水并不知情,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如果洗车场对着王明的车辆使用玻璃,那么洗车场就应该承担因服务造成的汽车损失,并赔偿王明的经济损失。
但是王明并未告知洗车厂,是自己偷偷使用的,洗车店员将玻璃水放在了店内,机头水也是工作内容,这一切都未违反相关的规定,因此洗车厂无需承担王明的损失。
2.王明偷偷使用玻璃水,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由于玻璃水是洗车场的私有财产,王明在店内还有工作人员的情况下,私自使用玻璃水,造成自己的财产损失,结果只能是自己承担,而洗车厂可以就王明偷用玻璃水的行为进行索赔,要求其赔偿。
如果王明不承认,那么洗车厂可以提供监控证据,到头来王明还是吃亏的一方。
3.调解过程中,王明一直提到要起诉洗车厂,这是要提供相关的证据。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结合本案的细节,王明并没有其他证据表明自己的观点,而洗车厂有监控为证,可以证明王明是在未询问工作人员的情况下,使用玻璃水造成汽车损害的情况,所以即便是王明不承认,起诉洗车厂,也仍然会败诉,承担双方的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玻璃水的价钱不贵,洗车场原本不愿意计较这个,可是王明恶人先告状,反而遭遇嘲讽,而想而知王明的人品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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