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未实际居住,还能分割征收款吗? 百事通
市民求助:
(资料图片)
邵女士早年居住的公房最近被征收,其小姑子杨女士坚持认为,邵女士虽户口在册,但已二十多年不在该房居住,不应该再参与分割征收款。
邵女士的丈夫系杨某,杨某父亲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杨某父亲。上世纪七十年代,杨父病逝,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一直未变更。1966年4月,邵女士与杨某结婚,婚后住在系争房屋。1994年8月,杨某突发疾病去世。小姑子杨女士对邵女士的态度就此发生变化。杨女士认为,哥哥已去世,邵女士与自己已没有亲属关系,不愿邵女士继续在系争房屋居住。为此,她常找借口与邵女士争吵,甚至发生过肢体冲突。邵女士孤单一人,而杨女士仗着人多势众,常欺负邵女士。1995年8月,邵女士在杨女士一家的排挤下,只好搬离系争房屋在他处租房居住。好在邵女士搬走时,把房屋上了锁,杨女士一家无法进入。
2007年7月,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杨女士。2021年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杨女士作为承租人,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安置补偿款共计560万余元。截至征收前,系争房屋有杨女士、杨女士之女王某和邵女士共三人户籍在册。
杨女士一直隐瞒征收的事。邵女士通过邻居知道系争房屋被征收的信息,找到杨女士协商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杨女士称,系争房屋原是自己父母承租的,邵女士对系争房屋没有贡献,且邵女士长达二十多年没有在涉案房屋实际居住,现在不应该要求分割征收款,征收利益应该归自己和女儿二人所有。对此,邵女士无法接受。
律师帮忙:
邵女士经他人介绍找到了我们。据邵女士陈述,自己被杨女士排挤出系争房屋后,对杨女士一家的情况知之甚少。但听邻居说起,杨女士及其女儿王某都曾享受过福利分房,但福利房的具体地址在哪里,邵女士不得而知。我们详细了解了案情,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有可能在邵女士与其小姑子之间均分。首先,按照上海市有关政策规定,征收补偿款一般在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均分。同住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户籍在册、在系争房屋中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房。邵女士与丈夫杨某结婚后就长期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杨某去世后,邵女士被排挤出系争房屋,这属于因家庭矛盾无法在系争房屋居住的情形,仍应被认定为同住人;其次,杨女士系承租人,无论其是否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其在系争房屋中均可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再次,至于王某是否应该被纳入同住人参与征收利益的分配,应根据相关证据进行判断。
后邵女士委托我们代理提起诉讼。我们律师团队多次到物业公司调查相关证据,终于搜集到杨女士一家曾享受过福利分房的相关证据,早在1988年,杨女士丈夫的单位就为其分配了公房。《住房调配单》显示,杨女士一家三口均享受过福利分房。我们依法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陈述了我们的法律依据。最后,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我们的分析判断基本吻合。被告王某被排除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邵女士最终分得260余万元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有了一个较为理想的养老保障。该判决有力地维护了邵女士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创导律师事务所(23101200110613587)
闫东方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010221346)
咨询预约电话:021-61439858
地址:长宁区凯旋路1522号东方明珠凯旋中心1505室(轨交3号线、4号线、10号线虹桥路站,6号出口右转即到)
标签: